国内诸多民间商会,好像是企业自身的组织,然而事实上却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,这样的“官办”背景致使其难以切实代表行业利益,服务功能也被大幅削弱。
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差
绝大多数民间商会于成立起始之际,便同政府部门有着盘根错节的关联,可以直接说有的商会是通过原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而来的。这样的情况致使它们在人员构成方面,在经费来源层面,以及在决策机制范畴,都对政府部门存有较强的依附特性,欠缺如同独立社团法人应具备的自主性。
这种依附情形致使商会的首要服务对象不是会员企业,而是其背后的主管单位,在日常运行里,商会时常忙着去完成政府交予的行政性任务,比如数据统计、会议传达等,没办法把主要精力投放于为企业处理实际难题、给予市场化服务方面。
组织设置混乱职能重叠
考虑到欠缺全国统一的用来设立的标准,各个地方、各个部门鉴于自身管理方面的需要,纷纷带头去组建行业商会。这致使在同一个地区、同一个行业范围之内,常常存有多个职能互相交叉、业务彼此雷同的商会组织,进而形成“多头管理”这种混乱的局面。
这样的重复设置,不但耗费社会资源,还致使企业不知所措,时常得面对众多商会的会费缴纳需求以及活动邀约,转而徒增了负担。行业实力由此被分散,难以形成一致的声音与行动,极大地削减了行业整体的话语权。
服务手段匮乏职能缺失
当下,好多民间商会的服务内容大多处于“务虚”范畴,像组织联谊活动,召开会议,开展一般性的信息交流等。而对于企业急切需要的实质性服务,像政策咨询,法律维权事务,市场开拓工作,技术引进事宜等,商会常常欠缺有效的服务办法以及专业能力。
致使这一现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,商会的职能定位模糊不清,法律没有赋予它必需的服务职权。举例来说,它们不拥有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能力,不具备进行行业认证的条件,也没有协调贸易纠纷等关键职能,如此一来,其服务往往只是表面上做做样子,很难真正涉及企业的核心需求。
法律地位模糊权威不足
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商会组织的法律,其法律地位主要是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来界定,规定算得上比较笼统,这致使商会在开展活动、主张权益的时候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保障,造成社会公信力跟权威性不够 。
因法律保障有所缺失,商会于协调行业内部矛盾之际,于实施行业自律惩戒之时,时常凸显力不从心之态,哪怕制订了行规行约,对于违规企业的约束力也是极为有限,致使行业自律机制难以切实建立且有效运行。
转型路径依赖改革滞后
部分经政府部门“翻牌”而成立的商会,在思维模式方面,仍旧延续着往昔行政管理习惯,于工作方法上,亦是如此。它们习于等待上级下达指令,运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开展工作,这与市场经济所需求的灵活、高效且服务型的组织,差距颇为巨大。
导致这些商会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,使得它们没办法及时对企业的新需求作出响应的,是这种路径依赖。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产物而言,它们更如此。在新时代的状况下,不仅没能化身为推动行业发展的助力,有时反倒变成了体制改革的妨碍 。
明确法律授权规范发展
欲使民间商会展现出活力,当前最为紧要之事乃是借助国家立法,清晰界定其法律属性、基本职能、权利义务以及治理架构。法律理应给予商会在特定范畴的权威性,诸如行业标准建议方面的权限、行业数据统计的权力、信誉评价发布的权利等等 。
得到法律保障后,商会自身需开展彻底的市场化变革。构建以会员大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架构,达成领导人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,经费主要源自会费及服务收入,最终成为真正由企业自发组建、自主管理、自我服务的现代行业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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